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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都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收取是否合理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8-13 15:49)    点击:414

投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都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收取是否合理?

  在大多数采管未分的机构来说,提出的这个问题也许是多余的,因为同属于财政系统,谁收谁管还不是一回事嘛,由同一个行政领导决定就可以了。而对于一些已实行采管分离的机构来说,这个问题就比较敏感了。好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由谁收取,但可以简单地推论出来,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,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,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。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事务,监管部门理应不得插手,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标活动,监督合同执行,理应收取保证金。而有些监管部门在定点采购活动中把投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收取一并揽入自己怀中,借口是便于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与处罚,集中采购机构仅有按采购处要求组织开标权利,签订合同时还被硬性摊派为“甲方”,却没有任何的权利与义务,岂非滑稽可笑之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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