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款合同担保责任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5-06-29 14:55) 点击:355 |
改变贷款用途的认定方式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,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系统的评价:首先,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,如果约定具体明确,那么,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;如果约定不具体,仅仅约定“流动资金贷款”或“固定资产贷款”,那么,只要是用于二者,不论具体用途,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。本案属于支付到期债务,系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,不属于改变用途。 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的承担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,具有一定的依附性。根据担保法规定,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,否则免除担保责任。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,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。但是,本案中,贷款用途没有变更,所以,担保责任不能免除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