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效力 |
分类:生活随笔 时间:(2015-05-26 09:32) 点击:279 |
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效力 一、债务人治愈权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关系。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用“在第49条的条件下”力求寻找债务人治愈权与债权人合同解除权之间的平衡,但是,结果并未像预期的那样理想,关于两者矛盾的关系,时常被论及。同样地,虽然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》规定“补救的权利并不因终止合同的通知被排除”,但此使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处于不确定的救济状态中。 二、债务人治愈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。尽管债务人有效行使了治愈权,但是债权人仍然保留请求债务人损害赔偿的权利。易言之,即使债务人已成功治愈合同履行障碍,仍然要对治愈之前因合同履行障碍导致的任何损害,以及因治愈本身或迟延治愈导致的任何额外损害,或者治愈未能阻止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。 三、债务人治愈权与其他法律效果的关系。在债务人行使治愈权期间,债权人享有的与债务人治愈权相抵触的权利暂时处于中止状态。具体言之,当债务人发出有效的治愈通知后,债权人可以停止履行其本身的义务;在实施适当的治愈已明显无效并且不再有效之前,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与债务人治愈权不相符的救济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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