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用工的赔偿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5-04-20 16:17) 点击:228 |
非法用工的赔偿 非法用工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、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、备案的单位雇用劳动者,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(造成的伤残、死亡)的。非法用工赔偿标准内容如下: 一、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: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,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,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,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,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,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,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,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,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,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。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,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。 (注:赔偿基数,是指单位所在地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) 二、非法用工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处理方法: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、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,按照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。 三、程序: 劳动仲裁受理的关键前提是伤害是否属于工伤。怎样做工伤认定: 1、如果发生工伤事故,应当首先由用人单位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就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,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、县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 2、如果单位不提出申请,那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、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,向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、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 1、工伤认定申请书; 2、受伤职工的身份证明; 3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查询证明材料; 4、与用人单位存在的证明材料(事实劳动关系、考勤卡、饭卡、工资单、工作证、名片及其他工作证明); 5、医疗诊断证明(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、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。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,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,有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单位。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上述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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